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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kepu1126 发表于 2020-3-27 10:11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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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,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。在公共场所安置监控器是实现公共管理、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。很多公共场所都通过安装安全监控器来维持秩序,像街道、社区等都安装了公共安全监控器。虽然公共安全监控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带来了保障,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。

    因此,在汉斯出版社《法学》期刊中,有论文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,结合我国公共安全监控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、我国公共安全监控的设置现状、现阶段公共安全监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等,为我国公共安全监控制度提出以下对策建议。

    加快我国关于公共安全监控的立法。将来,监控器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。公共安全监控的发展是大势所趋。从世界范围来看,各发达国家在公共安全监控方面,都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来提高公共安全监控的数量和质量,使之合法化。而我们现在的大街小巷中,有很多设置在公共场所的监控器是个人设置的。我们需要及时制定一部公共安全监控制度的法律或行政法规,来规范公共监控器的安装设置。

    加强对于监控摄像摄影设备制造商的监管和执法。目前,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***、窃照专用器材的主管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。而且现在也有针对监控器制造商的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》。但现在监控器材市场上仍然很容易就可以买到微型摄像头。这种微型摄像头的购买者一般都是为了***等不法目的而购买的。所以,我们要在微型摄像的加工、流通环节加以管制。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在公共场所的***、随意设置监控器、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发生。

    明确公共安全监控器的管理主体。企业的归企业,政府的归政府。原则上普通公民不能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器。而我们国家出台的有关公共安全监控的法律文件中,并没有对公共安全监控器的设置主体进行规范。我们周边的国家韩国在其法律中就规定道:普通公司、企业的监控摄像头归本公司的总经理管理。保证监控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的稳定性。

    实施公共安全监控器的登记制度。凡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监控器,都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并备案。这方便我们的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及时、有途径的申请查看这些视频资料,更好地发挥公共监控的公共性特点。也有利于公安部门能更好地对公共安全监控进行监管,为社会造福。

    严格公共安全监控资料的调取、使用。笔者认为,为了办案的需要,公安机关、司法机关以及律师调取公共安全监控资料的行为,我们的公共安全监控管理者应该无条件的进行提供。而对于普通公民,则需更严格的审查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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